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保证考核的有效性、公平性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的目的是促使研究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定学习效果,检查教学质量,总结教学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
研究生选修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学研究生。
第二章 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完成项目等形式进行。课程组根据研究生课程类型和授课方式,对全过程采用多阶段、多形式组合的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包含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实验报告、文献阅读、课堂讨论、期中考试、作业、考勤等。平时考核成绩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比例,由课程组根据课程特点研究确定。
考核方式列入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组应遵照教学大纲安排考核。考核方式及平时与期末考核成绩分配比例由任课教
师在开课时向学生说明。如需更改,课程负责人应提前修订教学大纲,经学科(领域)负责人审查,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命题
命题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核心环节。命题工作由开课学院(系、所)组织,课程组负责命题,学科(领域)负责人审查。
课程组按照教学大纲决定考试命题。试题难易程度、份量、深度和广度要合理,避免出偏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文字应准确简练,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所有课程考试命题统一使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试题专用模板”(附件1)。
每门课程准备A、B两套试题。试题统一使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试题保密。试题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依据,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启用备用试题。否则以教学事故严肃处理当事人。
第四章 考试安排
考试组织。研究生公共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学院(系、所)共同组织完成。课程组负责确定考试时间,印刷试题,按照考场人数分装试题和做好保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考场安排、发布考试通知、选派监考人员、组织监考人员考前培训、试题分发、考试纪律检查和监督等考务工作。
考试监考。所有考试均安排监考,实行责任监考
制。课程考试实行单人单桌,30人为一个标准考场,每15人至少配备1名监考人员,每个考场至少应配备2名监考人员。
考试时间安排。研究生公共课程在学期中间结课的,由课程组提出考试申请,研究生院发布考试安排通知,组织考试;期末考试的公共课程,任课教师于第18周前提出考试申请,研究生院组织考试。
研究生专业课考试由各学院(系、所)自行组织,可参照公共课考试安排执行。
第五章 考试纪律
考试纪律是实施考试过程,测试教学和学习效果,保证考试结果公平有效,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先决条件,也是考试管理工作的必要措施。
所有监考人员均要恪尽职守,认真负责,严格遵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规则》。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有关要求。一旦发现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将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学发〔2017〕285号)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试缓考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如确因病或重大事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3天到所在学院(系、所)办理缓考手续,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附件2),并附以下证明材料:
1.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 因参加校外各类考试申请课程缓考者需附校外考试准考证复印件;
3. 因其它事项不能参加考试者,由本人写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系、所)主管领导批准并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方可缓考。
研究生课程不组织补考。考试缓考者,须在下次选课时间内通过“系统”重新选课,取得考试资格,随选课班级参加考试。缓考学生原则上只能选择同一任课教师课程班参加考试。
第七章 试卷评阅
答卷保密。考试完毕,答卷须统一密封装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否则以教学事故严肃处理当事人。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公正、合理、及时评阅试卷,在两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工作(选课学生较多的公共课可适当推迟),具体评卷要求依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试卷评阅细则》(校教发〔2006〕81号)执行。
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实习、实验、社会调查、创新创业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不采用百分制,记“合格”或“不合格”。
第八章 成绩登记、查询及异动
第二十四条 成绩登记。补本课、外出学习、网络课程及创新创业成绩登记由课程所在学院(系、所)负责,其他课程主讲教师为成绩登记的第一责任人。主讲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工作后,应在一周内通过“系统”录入成绩,打印成绩单并签字,公共课成绩单交研究生院,专业课成绩单交开课学院(系、所)。成绩一经提交,任课教师不再有修改成绩的权限。
第二十五条 成绩查询及认定。研究生可登陆“系统”查询所修习课程的成绩。成绩单由所在学院(系、所)提供,经研究生院审核签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成绩异动。研究生对成绩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成绩复核书面申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复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专人到开课学院复核,由开课学院(系、所)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成绩复核,主讲教师依据工作小组意见维持或更正学生成绩。
主讲教师更正成绩须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异动申请表》(附件3),经学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办理。开课学院(系、所)应将申请复核、成绩异动相关材料归入试卷档案,存档备查。
第九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以考试方式考核的课程,主讲教师应在每学期末将试题原件、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课程成绩单、点名记录、平时成绩记录、考场记录单和研究生答卷按顺序分班装订;以课程论文方式考核的课程,主讲教师应及时将课程论文题目、课程论文评分标准、课程成绩单、点名记录、平时成绩记录、学生课程论文按顺序分班装订,并交开课学院(系、所)作为档案保存。
第二十八条 开课学院(系、所)应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前收齐上一学期试卷档案,保存5年。
第十章 学分绩点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取学分成绩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为了便于学生对外交流,同时使用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学位课加权平均分=∑(学位课程总评成绩×学位课学分)/∑学位课学分
整体加权平均分=∑(课程总评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对应关系表
百分制成绩 |
90-100 |
85-89 |
82-84 |
78-81 |
75-77 |
71-74 |
68-70 |
65-67 |
62-64 |
60-61 |
<60 |
课程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1.0 |
0.0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研发〔2005〕0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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