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发〔2008〕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调动其参与学校科研、教学、管理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校研发[2008]10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兼任助研、助教、助管工作(以下简称 “三助”)具体如下:
(一)助研工作: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研、科研实验及理论研究等工作。
(二)助教工作:研究生从事本科生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指导实验、考试评卷、教学实习等教学辅助工作。
(三)助管工作: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研究生工作助理及学校其他部门的管理辅助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实行按需设岗、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的原则,同等情况下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四条 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岗位。资助最低标准为:非在职博士生每月100元,每年发放十个月,最短资助三年;二、三年级非在职硕士研究生每月50元,每年发放十个月,最短资助二年。
对于人文社科等一些特殊学科,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业绩和科研经费状况进行资助。
第五条 助教岗位:学校为7%左右的二年级非在职硕士生设置岗位,主要面向承担本科公共课教学任务繁重的院(系)设置,每学期聘任一次,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每学期按五个月发放,津贴由学校支付。
第六条 助管岗位:学校为7%左右的一、二年级非在职硕士生设置岗位,其中70%左右的岗位面向院(系)设置,经费由学校支付;30%左右的岗位面向学校其他部门设置,经费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各支付一半。每学期聘任一次,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每学期按五个月发放,津贴由学校支付。研究生聘任本科生班主任或辅导员岗位的,由学生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七条 学校每年7月份审定并公布次年各院(系)和部门助教、助管岗位总体设置方案,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核定的岗位数一次性足额设岗。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八条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申请,导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聘用。
第九条 助教、助管岗位的聘用工作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应聘研究生需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用人单位聘用。用人单位或聘用者应与受聘研究生签订聘任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并对受聘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
用人单位或聘用者确认受聘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或受聘研究生在聘期内违反校纪校规或课程考试不及格,应予以解聘,但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受聘研究生。
受聘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兼任助理工作的,应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或聘用者提出书面申请。行政部门解聘、停聘、改聘研究生助管,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十条 受聘研究生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岗位。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助研津贴由导师从科研经费中统筹;助教、助管津贴由学校统筹、研究生院预算、计财处审批。院(系)助教、助管津贴由学校按核定的岗位数划拨院(系)管理;其他部门助管津贴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第五章 岗位考核与津贴发放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根据受聘研究生的岗位职责、
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等情况按月考核。
第十三条 凡在受聘期间违反校纪校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续聘助教、助管岗位。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合格的,按资助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十五条 院(系)助教、助管、助研津贴发放由院(系)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核定表》,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审批,计财处核发。其他部门助管津贴经研究生院审核发放。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 各院(系)、部门每年7月上旬向研究生院书面报送本单位当年助教、助管工作实施情况,研究生院7月下旬完成对用人单位助教、助管工作的检查、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公布次学年度岗位设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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