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人民币,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学金的推荐上报工作。各学院(系)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发放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前30%,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5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各学院(系)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评选指标主要有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情况、家庭经济状况、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10月31日前上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学生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申请者在简要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并作出信誉承诺后;组织全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要以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不便在民主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学院(系)评定小组说明情况,由学院(系)评定小组审定。
3.学院(系)评定小组初审。学院(系)评定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校评审。
4.学校审定推荐。学校根据各学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推荐名单。并在上报前公示五天,对公示无任何异议者进行上报。
5.教育部审核批准。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项奖学金评定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课程考试作弊者;
3.必修课因考试不及格重修者;
4.私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5.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6.实际每月消费明显偏高或有不良消费习惯者;
7.诚信意识较差者;
8.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
9.在申请该项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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