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26     浏览次数:

     

  (2017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本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生社团受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全面指导,校团委具体负责。校团委履行对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团工委负责学生社团团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探索学生社团网络团建。

  第六条  校学生会要在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作用,积极完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校级学生会须明确一名副主席成员兼任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七条 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等六大类。社团成立必须有业务指导单位并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管。依据业务指导单位不同,分为校级社团和院级社团,由学校机关部门指导的属于校级社团,由学院指导的属于院级社团。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除学校党委宣传部特别批准的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须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全称应冠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XX社团(协会)”字样,能直接分辨出社团的类别、开展活动的范畴;

  3.有业务指导单位;

  4.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校团委递交《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筹备申请表》(附件1)并附社团章程草案。

  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须经保卫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并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

  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须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校团委应当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九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1.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2.年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表彰和鼓励,对连续三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年限;

  4.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或修改章程,须向校团委申请登记,校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应当对其进行注销:

  1.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2.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3.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4.分立、合并的;

  5.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6.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7.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须是学校具有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按每学年进行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变更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做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等。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学习成绩在上一学年考试中无不及格课程。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指导教师须每月指导社团活动1次以上并做好工作记录。指导教师原则上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专业性较强的社团,可以跨单位选聘指导教师。校团委负责对指导教师和社团聘请顾问情况统一备案、定期审核。未经审核,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十六条  校外社会机构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按照成立程序,报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并报团省委或省学联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社团团支部要在社团联合会团工委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应该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附件2),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校团委应对其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必要时会同保卫处一同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校团委同意,必要时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并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校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获批后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校团委干部带队。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重点加强对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的机构和个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必要时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研究处理。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对企业、社会机构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校团委要加大管理力度。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要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培育一批政治方向坚定,能发声、会发声的网络新媒体社团。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接受校外新闻媒体采访,须报校团委并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待新闻单位。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在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写入社团章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校团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做好活动内容监管。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健康蓬勃发展,支持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学校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配好配强指导老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学校整合多方力量和资源,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条  校团委要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三十一条  校团委负责根据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进行工作量认定,根据指导活动数量及效果评选一定数量“年度社团优秀指导教师”。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每年对优秀学生社团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评选“优秀学生社团”“社团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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